
北京市朝阳法院于3月17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案。被告人冯某玉、李某某等十人因涉嫌生产、销售伪劣“果味电子烟”,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,并处相应罚金。
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法院审理查明,在2023年至2024年间,被告人冯某玉伙同李某、白某某、王某某,在北京合谋跨省向徐某、赵某订购生产“果味电子烟”。冯某玉等四人参与了产品设计并自创品牌,随后由徐某、赵某假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委托第三方进行生产。
为逃避国家对“果味电子烟”的监管,被告人徐某、赵某通过余某某使用虚假材料进行报关,将本应报关出口的产品偷换后运往北京。余某某因此收取了16万元好处费。这些禁止在中国境内销售的“果味电子烟”随后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进行销售。
冯某玉雇佣其亲属刘某、冯某文在其租赁的底商负责线下销售,李某某、白某某、王某某则通过各自渠道进行销售。现已查明,该团伙的销售金额达180万元。此外,被告人许某在明知是伪劣产品的情况下,仍从冯某玉等人处购进并通过互联网销售,累计销售金额达20余万元。
案发后,侦查机关从冯某玉经营店铺门前的面包车、李某某家中及其他涉案人员处,扣押了尚未销售的伪劣“果味电子烟”共计2万余支。
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冯某玉、李某某等六人的行为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;被告人余某某、冯某文、刘某、许某四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。
最终,法院一审判决冯某玉、李某某等六人犯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至五年不等,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;判决冯某文、刘某等四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二年不等,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。目前,一审判决尚未生效。
本案从源头打击了涵盖生产、销售、运输伪劣电子烟的跨省犯罪团伙,切断了伪劣电子烟的流通链条,有力净化了市场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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